7月31日,《贵州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5日起施行。该《条例》共35条,进一步规范了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养老、托幼、助残、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设立基金会、慈善信托等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以该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条例》强调设立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形式开展捐赠。
《条例》规定,个人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个人求助信息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个人求助应当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内容。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条例》明确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简化捐赠程序,建立捐赠款物接受、发放快速便捷通道,保障捐赠款物及时到位。
《条例》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进行捐赠,运用自身资源或者智力、体力、技能等开展慈善服务。
一审:陈 丽
二审:苏 舟
三审:汪序安